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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发布者: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广西师范大学)基地 发布时间:2016-06-18 阅读: 517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9日 23:12    点击:2555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月,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机构。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与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组织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草拟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对内务司法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二)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三)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及时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及内务司法部门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意见;

  (五)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代表议案,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提出办理结果报告,并答复代表或委员;

  (六)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七)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负责与内务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对内务司法部门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

  (九)办理向委员会提出的涉法涉诉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外事交流或参加其他外事活动;

  (十一)负责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外省(区、市)人大和本自治区各级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事项;

  (十二)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主任委员
黄  翔
副主任委员  
谭和平(女,壮族) 蒋庆霖(瑶族) 尚文娟(女)
委员  

方  芳(女,苗族) 梁  鸿(壮族)  覃  安(壮族)
 

编辑:李欣颖  审核:林青松